一带一路︱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及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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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及中国应对

由此引发的结果将是双向度的:一方面,北极国家凭借其充足的信息资源储备,将知识转化为环保技术及硬件设施,增强对北极环境公共品的供给能力,巩固自身在北极环境合作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非北极国家由于掌握的信息相对匾乏,无法全面审视北极环境问题及其治理需要,难以支撑各自相应环保技术的发展,久则将无力参与维护北极地区的环境安全。

北极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需要在平等、公正的治理框架下进行,但国家对相对权力的渴望却建构出不对称的合作关系,制约着北极环境治理的绩效。并且,随着冷战以来北极地区战略地位的再次提升,国际合作的重心逐渐由环境保护向其他领域延伸,北极环境安全的价值得以进一步释放与外溢,其中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有所扩大,硬权力与软权力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无疑将令北极环境合作囿于权力的侄桔之内,无法实现公平、高效的国际治理格局。

(二)合作规制的不完备

从制度设计看,北极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规制尚不完备,相关国际性法律和政策并没有为治理实践提供有力支撑,相反,疲软而松散的机制安排直接导致当下北极环境合作的制度困境。

在现有国际法律规制中,不少国际性条约对北极环境保护有所涉及,诸如《人类环境保护宣言》、《京都议定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分别涵盖了北极地区海洋、大气、生物等方面的环境保护问题。其中,对全球海域广泛有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其第234条中,就应对国际冰封海域的环境污染作出了规范性指导,并赋予沿海国制定和执行相关非歧视性法规的权力。同样针对北冰洋海域环境保护,由国际海事组织2014年制定通过并于2017年正式生效的《极地航行规则》对极地环境保护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确保国际船舶在北极航行过程中的周边环境与自身安全,是北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此外,其他诸如《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伊鲁丽萨特宣言》等国际性条约,以及北极理事会、巴伦支欧洲-北极理事会和北极国家之间双边层面的政府间协议,均通过或法律或政策的形式对北极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进行规制。尽管如此,上述规制却不足以妥善协调当下国际社会的合作行为,其运作仍面临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