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及中国应对

(10/23)

一带一路︱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及中国应对

同其他全球性国际公共品一样,北极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中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各相关国家皆试图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换取最大的环境收益。在理性主义视角下,国际行为体作为绝对理性的“经济人”,并没有充足动机对国际公共品的供给作出贡献,因为公共产品始终具有公共性,国家不会因为自身的“搭便车”行为而丧失消费该产品的权利。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Mancur Olson , 1932—1998)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述,他认为,在实际合作中,共同利益不仅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相反,正是由于共同利益的非排他特征才导致“搭便车”效应的出现,且唯有通过建立选择性的激励方案方能予以规避。可以看出,单纯的集体行动并不必然导致共同利益,必须借助制度性工具使之上升为集体合作,而目前与北极环境合作相关联的制度性工具却不够完善,各国相互博弈以谋取更高的相对环境收益,令具体的实践行动显得有些乏力。

具体来说,北极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规制主要存在三点不足。

其一,北极环境治理机制以区域性“软法”为主,合作行为缺乏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虽然现阶段北极环境合作机制采用多层级治理架构,但其中绝大多数全球性机制并没有针对北极的特殊情况进行具体优化,仅将北极地区视作全球事务中的标准子集之一给予覆盖,必须结合区域或国家层面的规制共同确保执行效力。可是,北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和国家间双边机制大多以宣言、项目和指令为形式载体,这些非约束性安排与当下实践需要逐步脱节,其中北极理事会所制定的部分“软法”规则即已表现出效力“疲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