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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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这些国家的国内海洋法权实践都在为维护自身利益奠定基础,中国也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二、海洋法权的国际司法实践

按照新分析法学派主要代表、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1907—1992)的观点,实体规则,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称作第一性的义务规则;而程序规则,是用来解决争议的,称作承认规则。缺乏承认规则作基础的义务规则,是没有制度化的规则,仅是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只有将第一性的义务规则与制度化的承认规则结合起来,才是高级的社会结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于《公约》规定,在海洋法权的实践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院及其他专门或临时争议解决机构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确定了解决海洋问题的高级形式。

1.国际法院的海洋法权实践

国际法院自1948年科孚海峡案以来,审理了诸如渔业案、大陆架划界案、海峡争端、岛屿争端等案件。(科孚海峡是位于阿尔巴尼亚西南沿海和希腊西部沿海之间的一处海上通道。科孚海峡案是英国与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间的一次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两大国际法问题:一为国家的领土主权及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一为国家责任问题。——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