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9/14)

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从海洋案件占国际法院案件总数的比重可以看出,海洋案件的比重较高。有时候海洋案件可能会集中爆发,所占比重甚至超过同期其他案件的总和。如1968至1977年间,涉及海洋案件占比达52.6%。另外,除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之外,国际常设仲裁院也一样发挥着解决海洋争端的作用。如2014年国际常设仲裁院审理的案件,除菲律宾南海仲裁院非法组成临时仲裁庭审理中国南海问题之外,其受理的其余案件,如毛里求斯诉英国在Chaos群岛周围建海洋保护区案、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关于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东帝汶诉澳大利亚《帝汶海条约》仲裁案、马耳他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拉关于“Duzgit Integrity”号船舶仲裁案都与海洋问题有关,这充分说明国际司法机关落实海洋法权的实践越来越多。

在海洋法权的实践中,很多海洋法原则也逐渐得以确立。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就是一例。公平原则最早应用于1909年瑞典与挪威间关于格里斯巴丹那(Grisbadarna)的划界案,该案中适用的中间线和主航道原则均被驳回。最后,法庭间接适用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运用最具成效的案件是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大陆架划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判决结果所遵循的“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对划界理论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此案与1978年的爱琴海大陆架案、2001年的卡塔尔-巴林案一起,确立了“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