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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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联合国还利用有国际影响的重大会议契机制定相关规则。比如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就是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筹备期间设立的一个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针对国际社会频繁出现的海洋倾倒问题研究制定,最终于1972年在伦敦召开第三次政府间海上倾倒会议时通过。该公约通过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的方式,为控制和管理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国内法上的海洋法权实践

虽然海洋法权的国内法层面不是本文考察的内容,但一国国内法的实践会影响其对国际法的态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规定了“海洋”问题,如葡萄牙、新西兰、哥伦比亚、马耳他、巴拿马、巴西、伊朗、越南等国;很多国家在海洋纠纷高发时期,将“海洋”入宪。这些国家对国际海洋问题的规则创建均表现出积极态度。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立法,几乎参与了所有与海洋有关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但中国《宪法》中连“海洋”二字都没有。虽然中国在南海、东海与周边国家存在诸多海洋纠纷,却未曾考虑将“海洋”入宪的问题,这一欠缺亟需弥补。

日本国内的《海洋基本法》等海洋相关立法为日本的海洋国土、海洋资源、海洋安全战略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意欲为其解决中日钓鱼岛纠纷、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俄罗斯在北方航道、东北航道的航行制度立法中表现出其尽力控制北方航道和北极疆域的意图。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前苏联等国家有关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企图争夺国际海底资源,掀起蓝色圈地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