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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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权论(中):海洋法权的现代法律实践

国际渔业组织为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制定了很多规则。包括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CCAMLR)、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国际捕鲸委员会、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NAFO)等在内的60多个国际性或区域性渔业组织制定的规则,具体涉及捕鱼的数量、国别配额、区域范围、渔船、渔具的使用、捕捞日志、联合实施制度、船旗国责任等规定,实现了对渔业资源的公平利用与保护。这些国际法律规范改变了渔业资源大国和海洋强国垄断渔业资源的局面。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也为海洋法权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1969年2月,非洲地区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联合国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的成立,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海底区域制度、岛屿制度的确立发挥了积极作用。区域性的公约还有《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海洋奥斯陆公约》、《防止在东北大西洋和部分北冰洋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公约》、《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养护北极熊协定》等,这些公约确立的有效法律规则,为和平友好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养护海洋生态发挥了巨大作用。《伊卢利萨特宣言》为解决北极的主权问题、北冰洋的管理制度、航海安全、环境保护、危机救援、科学研究提出了倡议,为北极的和平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伊卢利萨特是作为丹麦王国海外自治领土的格陵兰岛第三大城市。——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