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权论(上):理论渊源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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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权论(上):理论渊源与构成

一般来说,海洋法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自发生成、教皇确权、法学家演绎与国际规范确认四个阶段。

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48年,古罗马和迦太基签订条约以规范两国的航行范围。这证明,当时已有一些规范海洋航行问题的规范。公元2世纪,古罗马法学家马尔塞勒斯(Marchinus)曾主张任何人都可以依自然法在海洋中同行和捕鱼。同一时期的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著作《法学阶梯》中说:“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一切人共有的物。”这是最早提出的海洋自由观念。公元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 I)所编《学说汇纂》对罗马法的摘编,影响和决定了海商法的发展方向。到中世纪,形成了《奥列隆案卷》、《康梭拉多海法》、《维斯比海法》以及众多的单行海商法。这些涉海方面的规范,说明海洋法在中世纪之前已在海上经济活动中得到发展。

在荷兰逐渐强盛之际,1603年,荷兰在马六甲海峡捕获葡萄牙的“凯瑟琳”号商船,荷兰法院认定捕获合法并拍卖船上财产。时任荷兰政府国史编撰官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出面辩护并在其辩护词的基础上完成《捕获法》一书,否定葡、西两国对海洋的垄断。随后,又在《捕获法》基础上完成《海洋自由论》一书(由于格老秀斯的观点在当时不被接纳,本书一开始是匿名发表),为荷兰与西、葡两国的海洋争霸寻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