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权论(上):理论渊源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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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权论(上):理论渊源与构成

第三,海洋法权是依法所享有的开发、利用海洋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海洋和尊重他国权益的义务。海洋法权是依法独立行使管辖范围内及国际公共海域的海洋权利,承担相应海洋义务的基本权利。法权是权力、权利的统一体,海洋法权既包括国家依法享有的自己管辖海域下的各项海洋权利,也包括国际公共海域的各项海洋权利。例如领海主权既包括领海国家受他国尊重的海洋主权权利,也含有领海国家在主权范围内行使的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海洋权利。他国在领海范围内的无害通过权也是领海国家行使海洋权利的体现。同时,海洋法权确定的海洋权利不能随意被违反或破坏,对某个国家或组织的赋权也不能被滥用。

2.海洋法权的构成要素

海洋法权的构成要素可以进一步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如下:

第一,海洋法权的主体。国际社会交往中,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条件有三:一是具备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二是具备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三是具备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在海洋法权的关系中,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且主要是沿海国家。内陆国家由于也有权出入海洋、利用海洋,也是海洋法权关系的主体。处理海洋事务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事组织等亦是海洋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有些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海洋法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