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及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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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及中国应对

以此作为理论指导与实践指南,当前北极环境合作需要对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的既有国际合作机制进行优化。添设常态化的国际磋商机制以促成合作主体间的多层次、多渠道对话,增进彼此互信,同时加强同非政府行为体的互动,开展北极地区非政府组织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复合联动治理。然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个别规则条款,逐步丰富合作主体构成,建构更加公平、友善的多元合作环境,倡导北极环境安全公共品的市场化供给。

此外,北极环境合作的有序开展须以国际法给予保障。考虑到当前北极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规制以“软法”为主,地区事务仍较为敏感,短期内不宜以“硬权力”手段施加约束。有鉴于此,可以针对当前非约束性的制度体系进行调整,设计联动机制有机衔接各项“软规范”,并使北极丝路沿线各国国家法与北极环境合作国际法相互关联,借此化解既存条约冲突,增强合作治理规制的有效性,进而为共商制定可行的选择性激励措施夯实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应当建立更为开放的科研交流机制,弥补当前以协调科考为主的合作机制的不足,促进环保知识共享、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打造透明化的北极环境安全国际合作网络。

(三)以“共同体”理念建构合作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