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

(3/6)

交通部: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

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X(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X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X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交通运输领域各使用单位和拥有者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区城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切实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

(一)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

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实名制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拥有者应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登记标志。当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被盗或者所有权转移等情形的,其拥有者应当及时注销或变更其登记信息。

(二)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遵守其有关执照、合格证、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的各项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城安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有关人员在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应仔细谨慎、照章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