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派放行中“目视”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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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派放行中“目视”的困惑

1.必须符合VMC。

2.必须向相关管制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管制部门的同意。

3.运行空域有限制,6600米(含)以上的A类高空管制空域是不能按VFR飞行的。

4.运行速度有限制。(详见71部)

5.飞机设备有要求。(详见121部)

6.注意FPL报的相关项目。

以上几点就是我总结的我们签派员应该注意的地方,大家后续有什么新的想法欢迎补充交流。

三.目视进近与VFR(目视飞行规则)

在签派放行的实际工作中,目视进近也是经常用到的概念,有必要厘清它与VFR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目视进近属于终端区的目视运行。而在97部的咨询通告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对目视运行有如下要求:

所以目视进近首先必须符合该咨询通告中对天气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在民航局下发过的文件《目视间隔和进近实施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出:

“目视进近是航空器驾驶员执行仪表飞行规则计划时保持能见飞向着陆机场的一种进近方式。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对着陆机场或者前机持续能见。目视进近的实施必须得到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并接受管制指挥,且着陆机场的云底高必须大于或者等于300米,能见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5公里。”

标签: vfr 目视 飞行 v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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