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调整航空器事故征候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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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调整航空器事故征候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

关于调整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贯彻落实好通航监管“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精神,结合民航安全运行实际,民航局在前期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作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条款4.13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5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

调整为:4.13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中断15min(含)以上,且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进近或者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或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

二、条款4.16飞错进离场航路(线)并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25km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

调整为:4.16偏离管制指令的航线(迹)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飞错进离场航路(线)并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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