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集团军九成领导异地换岗,百名师团干部交流边关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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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集团军九成领导异地换岗,百名师团干部交流边关海岛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具体来讲,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人事部门首先应当给予接收,并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安置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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