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出bug,新郎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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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出bug,新郎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陆先生要求酒店方进行赔偿,但沟通无果。陆先生因此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全部婚庆费用9万余元,并且主张精神损失费1.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虽然在审理中,陆先生和酒店方都没有向法院提供服务合同,但根据婚宴确认单、发票、收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确认婚宴的总价应为9万余元。

按照一般婚宴仪式的惯例,酒店在晚上7点才开始上冷菜确有所不妥,应认定为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稍有瑕疵。

关于陆先生所称厅内灯光暗灭的情况,因为陆先生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厅内灯光曾长时间暗灭,也无相关证人到庭证明这部分事实,法院对此难予采信。但宴会厅内曾经暗光是陆先生和酒店都确认的事实,作为婚宴的主办方,酒店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基于以上两点瑕疵,法院认为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因陆先生不能证明父母生病住院与此次婚宴有必然联系,因此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酒店退还陆先生婚宴费用9000元,驳回陆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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