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及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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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及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摘登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办理退休或由国家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以上信息摘自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按规定,各省市区可据此制订细化的安置办法,具体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候书宝、孙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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